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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规范_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规范时间

ysladmin 2024-07-05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规范_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规范时间       谢谢大家给我提供关于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规范的问题集合。我将从不同的角度回答每个问题,并提供一些相关资源和参考资料,以便大家进一步学习和了解。1.国家公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规范_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规范时间

       谢谢大家给我提供关于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规范的问题集合。我将从不同的角度回答每个问题,并提供一些相关资源和参考资料,以便大家进一步学习和了解。

1.国家公园促进旅游业国家公园和生态旅游

2.黑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6修正)

3.加强森林公园建设,保护森林资源是否正确,为什么?

4.浙江省绿道规划设计技术导则?

5.谁知道园林景观设计有哪些规范?

6.景观道路设计规范有哪些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规范_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规范时间

国家公园促进旅游业国家公园和生态旅游

       1.国家公园与生态旅游

       三江源国家公园的用途:世界上最大、最高的三江源国家公园经过三年的试验已经初具规模,预计今年正式建立三江源国家公园。

       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副局长任说,三江源国家公园将被打造成中国的一张名片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系统的原始保护模式,高山生物的天然种质资源库,野生动物的天堂,生态体验和环境教育的平台,生态环境研究基地,应对和适应气候变化的窗口,以及净土为了子孙后代。

       三江源国家公园位于青海省,包括长江源、黄河源、澜沧江源三个公园,涉及果洛玛多、玉树治多、曲麻莱、杂多四个县和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总面积12.31万平方公里,平均海拔4713.62米,拥有世界高海拔地区特有的大型湿地生态系统。它被称为中国水塔是中国乃至亚洲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

       为保护长江、黄河、澜沧江发源地和世界独特的高山生物自然种质资源,2015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2016年3月,两办发布《试点方案》,拉开了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实践探索的序幕。

       2.国家公园与生态旅游论文

       建设美好家园是人类的共同责任。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国家公园制度、建立一带一路国际绿色发展联盟,先后与100多个国家开展环保交流合作,中国一直是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贡献者,贡献了中国s智慧与中国美国对世界生态环境保护的力量。

       3.国家公园与生态旅游会议

       国家公园(NationalPark)是指国家为了保护一个或多个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为生态旅游、科学研究和环境教育提供场所,而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管理和利用的自然区域。

       最早的国家公园世界上最大的公园是1872年在美国建立的黄石国家公园。

       4.国家公园与生态旅游认知

       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的特定区域,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公益事业。鼓励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建设。

       5.国家公园与生态旅游企业等级评定与认证

       目前山西省有两大汾河公园:太原汾河公园和临汾汾河公园。

       太原汾河公园是汾河太原城区段经过水利治理和绿化美化后形成的滨水公园,全长18多公里。

       一期启动区总绿化面积130万平方米,水面170万平方米。共种植乔灌木183种2.4万株,草坪82万平方米,空地宿根花卉1万余株(丛),形成宽100米、两侧长6公里的绿色生态廊道。

       一个个构思新颖、寓意深刻、建筑精美的景点星罗棋布,掩映在绿树鲜花之中。

       太原汾河公园北起柴村桥北侧,南至祥云桥南侧。

       2014年将启动三期工程,南至规划12号线以南,北至中北大学老龙头景区。

       临汾市汾河公园创建于2009年5月。它位于临汾市汾河之畔,面对卧牛古城在东部,河西新城在西部,亲情洪洞在北方屈

       临汾汾河公园由临汾汾河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营。

       当前位置世界地质公园和国家公园有明显的区别。世界地质公园的形成历史悠久,具有重要的地质和历史研究价值。因为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独特的地质景观,这是地球随时间演变的结果。

       国家公园(Nationalpark)是国家批准废弃的最高级别的公园,目的是保护具有民族代表性的大面积自然生态系统,实现自然资源的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与其环境和文化相适应的精神、科学、教育、休闲和**机会。

       6.国家公园与生态旅游区别

       国家湿地公园的主管部门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湿地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湿地公园。开发建设湿地公园是落实国家湿地分类保护管理战略的具体措施,也是当前形势下维护和扩大湿地保护面积的直接有效途径。它是全国性的。公园以湿地景观为主,具有重要或特殊的生态、文化、美学和生物多样性价值。

       7.国家公园与生态旅游的关系

       公园在古代指的是官园,在现代指的是由政府建设和经营的作为自然观赏区,供公众休息和游玩的公共区域。它分为城市公园和主题公园。当地市县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从各地的经营情况来看,很多都成了人们免费游玩的非营利性场所。国家公园是为保护自然生态、野生动物、自然景观、地形和地质以及历史遗迹而保留的指定区域。它通常归政府所有。它限制工商业投资、人类居住、伐木、放牧和其他活动。其目的不仅是为了保护某个地方免受人类的开发和污染,也是为了给人们提供高质量的**活动、自然科学研究和环境教育的场所,以培养人类高尚的情操。

       8.国家公园与生态旅游的概况

       按照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我国自然保护区体系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三个层次。

       其中,国家公园的保护强度和保护水平最高,是中国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美国的自然生态系统,拥有最独特的自然景观、自然遗产的精华和最丰富的生物多样性。

       最近国家公布了《国家公园设立规范》等五项国家标准,规定国家公园的准入条件包括国家代表性、生态重要性、管理可行性三个原则。

       9.国家公园与生态旅游企业等级评定与认证工作的具体建议

       加快制定和修订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国家公园、湿地、生态环境监测、排污许可、资源综合利用、空间规划、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等法律法规。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实现中华民族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改善民生的优先领域的生计和福祉。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

       一是深刻认识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

       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党中央统筹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谋划和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长期性、开创性工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从实践到认识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

       与此同时,中国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存在许多不足,成为人们的一大苦恼民生之痛这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明显短板。

       二、深入贯彻西安J

       要教育广大干部增强四个意识,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部署和重要任务落到实处,让良好的生态环境成为人的增长点幸福生活,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点,展示中国的动力点的良好形象。

       第三,全面加强党美国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设计、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处理重大问题,指导、推动、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党中央、重大政策措施。

       1.落实党政主体责任。落实领导干部责任制生态文明建设,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完善环境保护监管机制。

       2.强化考核问责;严格问责。

       四。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1.总体目标。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2.基本原则。坚持保护优化;强化问题导向;突出改革创新;注重法律监督;推行全民统治。

       动词(verb的缩写)促进绿色发展模式和生活方式的形成

       坚持节约优先,强化源头控制,转变发展方式,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推进传统产业智能化、清洁化改造,加快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全面节约能源资源,协调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1.推动经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和产业布局开展规划环评,对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进行调整优化。

       2.促进能源资源的全面节约。加强能源水资源消耗和建设用地的总量和强度双重控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土地节约和水资源管理制度。

       3.引导公众绿色生活。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对铺张浪费和不合理消费。

       6.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1.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2.大力推进散煤治理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3.打好柴油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4.加强土地绿化和扬尘治理。

       5.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七、集中力量打好清水战役。

       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扎实推进河湖水系治理,坚持污染减排、生态扩张,加快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源和水生态系统整治,保障饮用水安全,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减少重污染水体和不达标水体。

       1.打好水源保护战。

       2.打好城市黑臭水处理攻坚战。

       3.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

       4.为渤海综合治理打下坚实基础。

       5.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

       八、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

       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有效控制农业用地和城市建设的土壤环境风险

       3.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依靠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全社会法治意识。加快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体系和政策导向。加快制定和修订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国家公园、湿地、生态环境监测、排污许可、资源综合利用、空间规划、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等法律法规。

       4.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体系。

       5.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行动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推动全国和世界生态环境教育设施和场所建设,促进生态文化普及。

       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努力。

       10.国家公园与生态旅游研究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森林公园的管理。

       国家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改变隶属关系,按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主管国家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当地人民的林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当地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指派管理和技术人员负责森林景观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五条国家森林公园的主要功能是保护森林景观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发展森林生态旅游。

       国家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

       第六条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国家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国家森林公园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修改完成总体规划。

       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10年。

       第八条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森林景观资源的自然特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保护森林景观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现有森林植被;

       (二)充分展示和传播生态文化知识,增强公众生态文明的道德意识;

       (3)便于组织和开展森林生态旅游活动,并向公众对自然和环境的全面体验;

       (四)自然景观,严格控制人工景点的设置;

       (五)严格控制滑雪场、索道等对景观和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建设。

       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还应当包括森林生态旅游、森林防火、旅游安全等专项规划。

       第九条已建国家森林公园的范围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叠或者交叉的,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与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相协调

       经批准的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5年内不得修改;因国家或省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国家森林公园建立后,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在森林公园内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人工设施。

       第十二条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布,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三条国家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其选址、规模、风格、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相应的废水、垃圾处理和消防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国家森林公园内已建或者在建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总体规划逐步改造、拆除或者迁出。

       在国家森林公园内进行建设活动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景观和环境;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整理场地,美化绿化环境。

       第十四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编制并组织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加强森林公园内森林和林木的保护、培育和管理。

       由于提高森林景观资源质量或发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国家森林公园内的树木可以以可更新的方式进行抚育和采伐。

       第十五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森林公园林地,但保护森林等风景资源、建设森林防火设施和林业生态文化示范基地、保障游客安全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除外。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国家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景观、生态和旅游活动的影响,并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可能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导致森林景观资源质量明显下降的,应当在取得国家森林公园注销或者变更经营范围行政许可后,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和征用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因实施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给国家森林公园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内的森林景观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进行调查,建立保护管理档案,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重要森林景观资源的监测,必要时可以划定重点保护区。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严格保护森林公园内的天然林和珍贵树木,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树木,保持地方森林景观的主导特色,提高森林景观资源的观光、观赏和科普价值。

       第十八条国家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药材等植物;

       (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

       (三)刻划、污损树木、岩石、文物和坟墓;

       (四)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公园设施;

       (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废水、废气,乱扔垃圾、废渣、垃圾等污染物;

       (六)在非指定吸烟区吸烟和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点蜡烛、燃放烟花爆竹;

       (七)擅自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八)擅自圈、填、堵、断自然水系;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告知游客保护森林的注意事项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承办单位按照备案的活动方案开展影视拍摄或者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对搭建的临时设施,组织者应当在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国家森林公园可以出售门票并收取相关费用。国家森林公园的门票和其他经营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主要用于森林景观资源的培育和保护以及森林公园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国家森林公园可以采取减免门票或者设立免费开放日等形式。为老年人、儿童、学生、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如需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联合进行的,应向人民林业主管部门申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

       参与国家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服从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国家森林公园建设管理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国家林业局申请变更国家森林公园被许可人。

       第二十二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森林公园的范围并设立标桩。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未经国家林业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森林公园的名称和专用标志。

       第二十三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讲解制度,开辟展示场所,设置古树名木和主要景观的讲解标志,提供宣传资料和讲解服务,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向公众介绍自然科学普及知识和社会历史文化知识。

       第二十四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无安全保障的区域不得对外开放。

       鼓励国家森林公园购买责任保险,提高应对旅游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确定的游客容量组织安排旅游活动,不得超过最大游客容量接待游客。

       进入国家森林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国家鼓励在国家森林公园内使用低碳、节能、环保车辆。

       第二十六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加强防火宣传和防火管理,建立森林灭火队伍,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引导森林公园内及周边居民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和林副产品加工业,鼓励其从事与森林公园相关的资源管护和游客接待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按要求向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报送森林景观资源保护和利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一)未编制总体规划,擅自变更总体规划或者未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活动的;

       (二)不按照规定从事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的;

       (三)建设项目对森林公园的景观和生态有重大影响,或者森林景观资源质量明显降低,未取得国家森林公园注销或者变更经营范围许可的;

       (四)国家森林公园建设管理主体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国家森林公园被许可人变更手续的。

       第三十二条国家森林公园未编制总体规划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或者经责令整改仍不符合要求,导致国家森林公园主要功能无法发挥的,国家林业局可以撤销国家森林公园。

       国家森林公园森林景观资源质量下降的,经中国森林景观资源评价委员会专家评审,由国家林业局注销国家森林公园。

       被撤销的国家森林公园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国家森林公园。

       第三十三条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森林公园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公园周边景观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城市、游览观赏、休憩**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儿童公园、历史名园、植物园等)、社区公园等。

       本市森林公园的建立、管理和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市应当按照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求,规划、建设、管理公园,发展公园事业。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益性公园建设和管理所必需的经费,保障公园事业发展的需要。第五条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公园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园林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管理监督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公园工作进行管理。第六条 本市公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本市公园的等级、类别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第七条 本市对在公园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控告。第二章 公园事业发展第九条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公园事业发展规划及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本市应当积极保护、利用历史名园,发展建设大、中型公园,并注重建设小型公园。

       新建居住区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居住区公园。

       旧城区改造、新区开发应当规划建设公园。

       城市道路两侧、河道两侧,有条件的应当结合周边环境建设公园。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功能,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

       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调整时,应当制定调整方案,调整方案需经规划、园林等部门论证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已经占用公园土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迁出。第十二条 新建公园应当尽可能选择历史、文化等遗址、遗迹及其他具有纪念意义的区域地点。

       鼓励利用荒滩、荒地、废弃地、垃圾填埋场等建造公园。第十三条 本市公益性公园应当以政府组织建设为主导。

       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公益性公园或者以捐赠、认养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积极的政策和措施,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园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鼓励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运用,并按照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原则和保护文化、自然遗产的要求,加强对公园文化、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本市公园事业发展规划。

       新建公园应当对公园地点、资金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计划报告书等。

       新建动物园、植物园除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在动物、植物资源和技术条件、专业管理人员的配备等方面符合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公园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园林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报批准。

       经批准的公园设计方案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八条 公园建设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公园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后,应当由园林、规划、建设、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九条 建造公园应当以创造优美的绿色环境为基本任务。公园绿化应当科学合理地配置植物群落,注重生态和景观效应。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应当不少于陆地面积的65%。

       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加强森林公园建设,保护森林资源是否正确,为什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旅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森林公园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森林景观集中,具有一定规模,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建立,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可供开展森林生态旅游或者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地域。第三条 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保护森林资源、优化环境、适度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统一,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第四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森林公园的主管部门,市(地)、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是森工重点国有林区内森林公园的主管部门,负责该区域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大兴安岭森林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森林公园管理工作。(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森林公园主管部门)

       各级发展和改革、财政、价格、国土资源、旅游、建设、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公园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森林风景资源状况,会同有关部门在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和大兴安岭森林工业管理部门各自编制的森林公园发展规划的基础上,汇总和编制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的建设作为基础性、公益性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分级管理,接受森林公园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第二章 设立与撤销第七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和使用(经营)者,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设立森林公园。森林公园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县级森林公园。

       设立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依法拥有对申请区域内各类资源和设施统一管理的权利,所占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明确、界限清楚;

       (三)面积不少于五百公顷,森林覆盖率在70%以上;

       (四)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三级以上标准;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面积应当达到一千公顷,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二级以上标准。

       在生态脆弱或者敏感地区、城镇居民饮用水源保护区域以及具有其他特殊用途的森林区域,不得设立森林公园。第八条 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设立省级和县级森林公园的,应当向森林公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风光及影像资料;

       (四)权属证明材料。第九条 森林公园主管部门收到设立省级和县级森林公园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在拟建立森林公园的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十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组织有关专家对森林风景资源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森林公园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作出的批准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决定,在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抄送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森林公园或者冒用森林公园名义开展森林旅游活动。第十条 己经设立的森林公园需要撤销、改变管理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由承担森林公园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按照申请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森林公园经批准改变管理范围后,应当在十日内对该森林公园的面积和范围予以公告,并根据批准的面积和范围在六个月内完成对森林公园的标界立桩。

浙江省绿道规划设计技术导则?

       总论与展望

       1, 加强森林公园建设,保护森林资源

       自然环境是由大大小小的生态系统组成的,必须保持相对平衡.森林是陆地最大的生态系统,是自然界物质和能量交换的重要枢纽,对于地上,地面,地下环境有多方面的影响,如果把森林看做单纯的木材生产基地去砍伐,而且是掠夺式的经营,不顾植被具有极为重要的防止环境恶化功能(涵养水源,保护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维护生态平衡等等),那么最终破坏森林的恶果将是人类自身的灾难.从古巴比伦王国的消失到全球性的温室效应,无不证明了一这点.

       森林公园则是在社会文明的发展中形成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生态经济系统,是以人类,生物和环境的协同发展为原则,以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改善为宗旨,它们所追求的目标是:即满足当代人的生活需求,且自身得到发展,又要保护生态环境,不对后人的发展构成危害.这就为在此基础上开展各项生态旅游活动提供了一个理想的区域环境.1982年,我国建立了第一个森林公园--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她以神奇的地貌和优美的环境向世人一展森林公园的风姿,为中国的生态旅游开创了一个成功的范例.截至1996年底,全国已建立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森林公园811处,年吸引游客达5000多万人次.随着森林公园旅游人数的增加,旅游活动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必然产生矛盾,引起诸如土壤,植被,水质和野生动植物的环境问题.另外我国森林公园大都是在国有林场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因经营方式的转变,这就带来了一个更新观念和提高对森林价值和生态环境的再认识问题.因此,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加强森林公园建设是保证生态旅游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中国资源的保护应注意以下两方面:

       (1) 加强生态管理,使之持久协调发展

       森林是一个整体,森林除木头外,还有许多其它物种,它是一个由许多成份构成的复杂系统.如果把森林看做单纯的木材生产基地去砍伐,而且是掠夺式的经营,那么我们采了木头,却恶化甚至是毁灭了其它资源的生存环境,得不偿失.当然也不能发挥森林资源的全部效益.但我们保护森林,并不是完全任其自然.自然森林也会自然枯萎,如不砍伐,任其自生自灭,也是浪费资源.所以在不过度改变森林结构的前提下,进行采大留小有计划,有选择的开采,以实现生态,社会,经济三大效益的可持续发展. (2) 严厉打击森林犯罪

       1998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监察部联合发出《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的通知》,经过全国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和各部门的艰苦努力,打击处理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收回了一批被毁坏和被长期占用的林地.截至1998年12月底,全国森林公安机关共查处各类森林和野生动物案件26369起,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28131人,其中刑事拘留791人,逮捕681人,为国家挽回了直接经济损失2928万元,收缴木材46351立方米,野生动物209365头(只),收回林地58305亩,取得显著成绩.但是,林区治安的几个突出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一些基层单位,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毁林开荒,乱占林地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犯罪分子在严打斗争开展后仍顶风作案,如云南省昆明市现每月从市区运往外省的保护动物仍在1吨左右;盗伐,哄抢国有林木,非法运输,销售木材在一些地区仍很严重;有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打击森林犯罪力度不够.因此针对上述情况,要加强森林立法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依法保护森林.只要我们按照法律严格执行,加大打击力度,森林建设就有了根本的保障.

       2, 统一规化,有序开发

       做好旅游开发规划,贯彻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思想,这不仅是使开发取得成功的保障,也是预防资源和环境遭到破坏的重要措施.因此,在编制旅游区总体规划时,必须对旅游区的地质资源,生物资源和涉及到环境质量的各类资源进行认真的调查,以便针对开展旅游活动所带来的环境损害进行足够的准备,并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或减少污染源,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为保证生态旅游的环境质量的高品位,旅游区的有关建设必须遵循适度地有序地分层次开发的原则,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有损自然的开发行动.每个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要从生态角度严格控制服务设施的规模,数量,色彩,用料,造型和风格,提倡以自然景观为主,就地取材,依景就势,体现自然之美,对那些高投入,高污染,高消费等刺激经济增长的项目坚决制止.经济开发可以在风景区以外的广大土地上进行.即使是配合风景区的旅游,其主要服务设施也完全可以在风景区外围建设.古今中外名山,风景区和国家公园都是精神活动的场所而非经济场所.我国古代,五岳山下都设有"镇","镇"就是专门提供服务设施的.宋代规定泰山的外围7里内"禁樵采".元代规定40里外的徂徕山禁止砍柴,都是为了保护泰山.美国规定商业开发要在国家公园以外的地方,其黄石国家公园自被发现建立后,不仅禁猎,禁伐,而且陆续迁走了居住其中的印第安土著.德国阿尔卑斯山国家公园的面积达300多平方公里,公园内并无一条索道,若干条索道都是设在公园之外的.这些发挥功能区分,区内观景,区外经商的优良传统,我们可以借鉴.如将旅游设施建在山脚下,山上不修索道,这样游 人势必在山脚下的宾馆住宿,当地赚取住宿费和餐饮费肯定高于索道费,而且游人分散于各处,大大缓解了因乘索道造成的山顶过分拥挤.在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指导下,现有的生态技术,资金条件以及人们的环保意识还达不到维护生态平衡要求的情况下,必须将宝贵的生态资源留给子孙后代,而不是开发殆尽.旅游区的环境容量问题,应加强研究,在旅游区的环境容量未确定之前,必须控制旅游业的发展速度.对一些重点保护的景区,必须防止太多的游人进入,即使是一般旅游区,也应严格控制超容量吸引游人.因为,环境容量是有限的,破坏容易修复难,一旦旅游超过了环境容量,造成了巨大的环境破坏,再来治理就十分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

       3, 增强环保意识,强化法制观念

       鉴于旅游作为一种产业对环境的特殊影响和累计性的破坏,生态旅游一定要加强环境立法和管理.严格执法和遵守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文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与旅游密切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并针对旅游业对环境影响有潜在性,持续性和累计性的特点,增加补充规定.如增加对旅游的环境保护税收,用于修复被损环境的管理.地方政府和旅游有关部门应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例如对生态保护区的开发,要根据环境法律,规定哪些部分严禁开发,哪些部分可以开发以及开发的规模,开放的季节和可接待的人数等等.又如规定哪些地区禁止带火种,禁止狩猎和毁坏林木,禁止遗弃垃圾和生活用品.对违法侵害自然资源者,加大执法力度,使其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思想意识比法规更重要.我国在生态旅游的生态规划和生态教育方面都很薄弱,旅游业主要以盈利创收为目的,不少旅游区根本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开始营业.在旅游景点,很少设立宣传生态意识的宣传栏,导游们的导游词中也很少触及生态道德教育的问题.而且,旅游业的干部及导游中大多数人也未接受过系统的生态教育和生态道德教育.因此,我们在倡导生态旅游时,必须树立生态保护第一的思想,加强宣传教育,转变全民观念.具体做法一是要通过立法,把对旅游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对策真正落实到每一个景点,并要求所有的旅游管理人员,导游都必须经过系统的生态教育;旅游业是无烟工业","旅游资源可再生"的观念以及对旅游开发的环境效应评估认识不足的现象,切实把旅游环境当成旅游业的生命和形象.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眼光,把发展旅游业的目标与立足点建立在保证当代和几代,几十代人的旅游需要上,并以这种思想观念为指导,做好环境保护的各项具体工作.二是把生态教育和生态道德教育纳入国家教育计划,在小学,中学和大学国情教育中增设这方面的教育内容.使我们的子孙后代从小就开始重视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爱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保护野生动物和植物,理解大自然,热爱大自然,使生态善恶观,生态良心,生态正义,生态义务成为青年的自觉行为和道德规范.三是充分利用旅游这一生动活泼的大学校,使生态旅游的全过程,成为生态教育和生态道德教育的全过程.使旅游者在大自然中唤起绿色的激情,绿色的愉悦,绿色的思考,体验大自然的谐;天人合一"的传统文化,达到热爱自然,师法自然,启迪人生的目的.在大自然中接受生态教育和生态道德教育,使每一个人旅游者从自己做起,从每一件保护自然的小事做起.

谁知道园林景观设计有哪些规范?

       浙江省绿道规划设计技术导则是非常重要的,每份文件的制定都是为了更好的规范行业,使未来发展空间更大。中达咨询就浙江省绿道规划设计技术导则和大家说明一下。

       1.0.本导则适用于我省绿道的规划设计工作。

       1.0.本导则为我省绿道规划设计提供基本技术指导,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深化。

       1.0.本导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绿道定义2.绿道的定义2.1.绿道是以自然要素为基础,以自然人文景观和休闲设施为串联节点,由慢行系统、服务设施等组成的绿色开敞空间廊道系统。

       2.1.绿道主要功能是我省生态空间的保护系统、历史文化的展示系统、健康生活的活动系统、旅游网络的支撑系统和城乡统筹的连接系统。

       2.绿道的构成2.2.绿道由绿廊系统和人工系统两大系统构成,主要包括绿廊、慢行道、驿站、标识和节点五个部分。

       2.2.绿廊系统是慢行道两侧由植物群落、水体等构成的具有一定宽度的绿化景观生态廊道。

       2.2.人工系统由慢行道、驿站、标识和节点等四个部分构成。

       2.2.绿道组成的具体要素见表2-1。

       表2-1绿道组成要素表系统代码系统名称要素代码要素备注绿廊1-1绿廊慢行道2-1步行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2-2自行车道2-3综合慢行道驿站3-1管理服务设施包括游客服务中心、治安、信息咨询等3-2商业设施包括售卖、餐饮等3-3休憩设施包括休憩、露营、烧烤等3-4安全保障设施包括医疗、紧急救援设施等3-5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垃圾箱、公共厕所、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等3-6车辆服务设施包括自行车租赁、停车场、车辆充电等3-7其他基础设施包括照明、通讯、给排水、供电、燃气设施等标识4-1信息标识4-2指示标识4-3规章标识系统代码系统名称要素代码要素备注4-4安全警示标识节点5-1自然景观节点包括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他自然景观。

       5-2文化景观节点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及特色村落、大型文保单位、影视基地等。

       5-3休闲游憩节点包括旅游度假区、主题公园、城市公园、农业观光园、农家乐等。

       5-4科普教育节点包括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地质公园、植物园、动物园、博物馆、科技馆、艺术馆等。

       5-5地方特色节点包括特色市场、特色购物中心、地方民俗节庆活动及场所,以及各类地方特色项目。

       图2-1绿道组成要素示意图绿道的分级与分类3.绿道分级3.1.为构建覆盖全省的各级绿道系统,区分不同等级绿道的功能和形象特征,联系不同空间跨度的区域,协调区域间绿道建设标准,绿道分为省级绿道、区域级绿道和县级绿道三个级别。

       3.1.省级绿道是指连接两个及以上设区市,串联我省主要中心城市和重要的自然、人文及休闲资源,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和风景游览体系构建具有重要影响的绿道。

       3.1.区域级绿道是指在设区市行政区域内连接两个及以上县(市、区)串联市域内主要的自然、人文及休闲资源,对市域生态保护、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旅游网络的构成具有重要影响的绿道。

       区域级绿道是设区市级的干线绿道。

       3.1.县级绿道是指除省级和区域级绿道之外,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连接各类绿色开敞空间和重要的自然与人文节点(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节点,人文遗迹、历史村落、传统街区等人文节点)以及人流量较大的区域(居住社区、中心商业区、大型文娱体育区、公共交通枢纽等)的绿道。

       3.绿道分类3.2.根据绿道所处区域和功能要求,分为城镇型绿道、乡野型绿道、山地型绿道三种类型。

       3.2.城镇型绿道是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主要依托和串联各类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供居民休闲、游憩、出行、健身等的绿道。

       3.2.乡野型绿道是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依托林地、园地、湿地、水体、农田,连接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农业观光区、特色乡村、农家乐等的绿道。

       3.2.山地型绿道是针对我省多山的特点而设立的特殊类型绿道,位于坡度较大的山地丘陵地区,主要沿自然河流溪谷、古道、登山径设立,不能满足普通自行车通行,仅供徒步及攀登的绿道。

       10绿道规划总体要求4.绿道规划类型4.1.绿道规划分为省级绿道网规划、设区市绿道网规划、县(市、区)绿道网规划、绿道详细规划。

       4.1.绿道网规划内容一般包括现状基础与资源要素分析、规划目标及原则、绿道总体布局、绿廊控制规划、慢行道规划、驿站规划、其他基础设施规划、标识规划、节点衔接规划、分期实施规划等。

       4.2.绿道详细规划是以绿道网规划为依据,以单条绿道为单元编制的实施性规划。

       绿道详细规划应落实绿道具体线位和绿廊控制范围,确定慢行道设计方案,明确驿站及各类设施配建要求,提出节点衔接方案。

       4.省级绿道网规划要求4.2.省级绿道网规划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与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是指导各地开展11绿道规划的依据。

       4.2.省级绿道网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省域绿道网络建设目标及要求,明确省级绿道网布局及原则走向,指导下层级绿道网规划编制工作。

       4.设区市绿道网规划要求4.3.设区市绿道网规划由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与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相衔接。

       4.3.设区市绿道网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以设区市行政辖区为规划编制范围,细化落实省级绿道,明确区域级绿道布局,指导所辖县(市、区)的绿道网规划编制工作。

       4.县(市、区)绿道网规划要求4.4.县(市、区)绿道规划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县(市)域总体规划为依据,与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相衔接。

       4.4.县(市、区)绿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细化落实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省级绿道、区域级绿道,明确县级绿道布局。

       12绿道规划设计要求5.绿道选线原则5.1.城镇型绿道选线应突出连贯性,尽可能串联公园绿地、广场,重要的文化、体育、商业等公共空间及城市景观标志地段;充分利用绿色环境,发挥绿色生态功能,更好地满足居民出行、健身和休闲游憩等需求。

       绿道选线应尽量契合城市的空间结构与功能拓展方向。

       5.1.乡野型绿道选线应串联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郊野公园以及人文遗迹、历史村落、传统街区等景观休闲节点,宜环湖、环山、环景,沿河、沿路、沿线、沿岸,优先利用现有废弃道路,可借用村道、田间道路、景区游道等路径,充分挖掘和展示地方特色资源,满足城乡居民的休闲游憩、旅游健身、科普教育等需求。

       5.1.山地型绿道选线应注重发挥山野自然生态景观优势,充分利用现有古道、登山径,并结合山林防火隔离廊道,满足城乡居民休闲健身、观光探险、旅游野营、科普教育等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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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道路设计规范有哪些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2、公园设计规范

       3、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4、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5、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6、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7、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8、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9、钢结构设计规范

       10、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11、木结构设计规范

       12、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景观道路设计规范有如下:

       CJJ 37-2012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 48-1992 公园设计规范

       CJJ 67-95 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

       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 82-2012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83-99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CJJ 132-2009 城乡用地评定标准

       CJJ_T 91-2002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

       CJJ_T 85-2002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_T 121-2008 风景名胜区分类标准

       GB 10000-1988 中国成年人人体尺寸

       GB 12941-1991 景观**用水水质标准

       GB 50001-2010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GB 50013-200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 50014-200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7-2013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 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78-1993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

       GB 50220-95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 50298-199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 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68-2005 住宅建筑规范

       GB 50400-2006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GB 50420-2007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GB 50437-2007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GB 50442-2008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GB 50513-2009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

       GB 50763-2012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858-2013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_T 10609-2008 技术制图

       GB_T 13890-2008 天然石材术语

       GB_T 1452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GB_T 16766-2010 旅游业基础术语

       GB_T 17670-2008 天然石材统一编号

       GB_T 18168-2008 水上游乐设施通用技术条件

       GB_T 18513-2001 中国主要进口木材名称

       GB_T 189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_T 18971-2003 旅游规划通则

       GB_T 18972-2003 旅游资源调查、评价规范

       GB_T 19231-2003 土地基本术语

       GB_T 20033-2005 人工材料体育场地使用要求及检验方法

       GB_T 20416-2006 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技术规程

       GB_T 24708-2009 湿地分类

       GB_T 50001-2001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GB_T 50103-2010 总图制图标准

       GB_T 50145-2007 土的工程分类标准

       GB_T 50280-98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GB_T 50563-2010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HJ 2005-2010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JC_T 2114-2012 广场路面用天然石材

       JGJ_T 163-2008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LY_T 5132-95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

       LY_T 1755-2008 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规范

       SL 431-2008 城市水系规划导则

       SL 471-2010 水利风景区规划编制导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优化生态环境,规范森林公园的管理,发展森林生态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利用、管理和资源保护,以及在森林公园游览、休闲、科学考察和进行文化教育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按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可供人们游览、休闲、科学考察和进行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地域。第三条 森林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和自然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第四条 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统筹规划、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环保、城乡建设、水利、文化、物价、工商、海洋渔业、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森林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分级管理,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区分不同情况,按照财政供给原则确定资金来源渠道。第二章 设立与建设第八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资源的总体状况,编制全省森林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经征求国土、环保、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森林公园的设立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设立森林公园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第九条 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

       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立森林公园的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设立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面积不得少于一百公顷、森林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但是城区和有特殊保护、开发价值的地域除外;

       (三)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规定的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三级标准以上;

       (四)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界线明确;

       (五)可行性报告获得论证通过;

       (六)有相应的管理组织和技术、管理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面积不得少于二百公顷,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森林公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森林、林木、林地以及其他土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可行性报告和森林风景资源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

       (四)管理组织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第十二条 利用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以及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承包的森林、林木、林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经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同意,利用国家所有的林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经使用权人同意,并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的,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好了,今天关于“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规范”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规范”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