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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级别由哪个部门定_景区级别由哪个部门定的

ysladmin 2024-07-22
景区级别由哪个部门定_景区级别由哪个部门定的       很高兴能够参与这个景区级别由哪个部门定问题集合的解答工作。我将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为每个问题提供准确而有用的回答,并尽量满足大家的需求。1.合肥市大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景区级别由哪个部门定_景区级别由哪个部门定的

       很高兴能够参与这个景区级别由哪个部门定问题集合的解答工作。我将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为每个问题提供准确而有用的回答,并尽量满足大家的需求。

1.合肥市大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2.目前我国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3.西宁市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办法

4.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

5.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2008修订)

6.滨州市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2019修正)

景区级别由哪个部门定_景区级别由哪个部门定的

合肥市大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大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区,根据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蜀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景区)是“合肥环城--西郊风景名胜区”的组成部分,具体范围以省人民批准的范围为准。第三条 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其所属的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建设、规划、国土、财政、民政、宗教、工商、环保、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景区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景区、自然生态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制止破坏景区、自然生态环境和设施的行为。第六条 景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绿化养护、山林抚育、林木更新、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费用应当纳入市财政预算,专项使用,接受监督。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景区的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符合景区规划。第八条 景区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编制、修订。

       编制、修订景区规划应当对现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予以充分保护,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第九条 批准后的景区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景区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条 景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景区规划,经市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可实施。

       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景区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景区范围外延一定的区域为建设项目控制区,建设项目控制区内各项建设活动应当与景区景观要求相一致,不得损害景区的自然风景;具体范围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报市确定。第十二条 景区内已经建成的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景区规划和景观要求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依法给予补偿。

       景区内废弃、闲置的国有土地,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调整为景区建设用地,实施绿化。

       景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由市人民依法逐步征收,交由景区管理机构实施绿化;未征收前,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第十三条 景区内不得规划建设以市政功能为主的道路,已建的环山道路和广场应当逐步实施亮化措施。第十四条 在景区内施工的单位,施工过程中应当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以及周围植被、地貌和水体;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第三章 保护、管理和利用第十五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景区规划,合理利用景区,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第十六条 景区内的水体、林木、植被、野生动物、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观以及园林建筑、文物古迹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和设施保护的各项制度,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第十七条 景区内应当按照保护生态兼顾观赏的原则,进行绿化造林和林项改造。

       禁止擅自在景区内砍伐、移植树木,猎捕野生动物,集标本、野生药材。第十八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防火机构,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制定护林防火安全预案,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景区内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景区管理机构做好护林防火及其他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护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物种的生长栖息条件。第二十条 禁止在景区内修坟立碑;无主坟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第二十一条 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在景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应当经市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目前我国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中国国内旅游区(点)最高级别“AAAA”级(简称4A)将于今年10月将被要求更高、评定更细致的“AAAAA”级(简称5A)取代。5A是一套规范性标准化的质量等级评定体系,其评定标准较4A级景区更加注重人性化和细节化,更能反映出游客对旅游景区的普遍心理需求,突出以旅客为中心,强调以人为本。目前,黄山等全国众多景区正全力向5A级旅游区这一国家顶级旅游精品景区荣誉发起冲刺。

       中国现有187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其中黄山、泰山、九寨沟等16处风景名胜区被列为《世界遗产名录》。据业内人士介绍,在旅游行业,“十一五”的重点是提升产业素质,国家旅游局今年启动5A级旅游景区评定,目的就是要推选出一批质量过硬,在国际上具有竞争力,在国内真正成为标杆的旅游精品景区。

       按照有关要求,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主要围绕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景观质量两项内容开展,其中第一项内容共分为8个大项、44个分项,总分1000分,第二项内容分为2个大项、9个分项,分值100分。5A级景区标准更注重景区的人性化和细节化。以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评分细则看,考核内容共分8项,包括旅游交通、游览安全、旅游购物、景区卫生、邮电服务、经营管理、游客满意率、和环境保护等。

       从安徽黄山风景区的申报材料上,记者看到,景区如果要达到5A级景区标准,服务质量、环境质量评分细则(1000分)、景观质量细则(100分)、游客意见评分细则(100分)三项的分数分别不能低于950分、95分、90分。而4A级景区的得分要求只为850分、85分和80分。黄山管理部门已经将各项指标层层分解到各相关部门,确保黄山列入国家5A级旅游区。在原有各项要求的基础上,其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就是合理地调整全山旅游公厕布局,将全山公厕改造成三星级,即所有的旅游厕所改造必须达到三星级宾馆公共区域卫生间的标准,改造工作将在今年8月前完成。旅游公厕,内部设计与外观坚持“以人为本”“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两大原则,不片面追求豪华,注重厕所的方便实用。厕所内一律配置热水器、冲洗器、安全扶手等装置,设置背景音乐,摆放绿色的盆栽,增加服务残疾人的设施。同时,黄山全山公厕将建成节水型健康厕所,注重生态环保。慈光阁等主要登山口和重点景区的公厕改造后,游人在入厕的同时不仅能欣赏到美妙的轻音乐,还可从专门设置的视屏上观看到黄山风光片和旅游信息。

       在著名的佛教名山九华山风景区,管理部门把创建5A级风景旅游区与争创全国文明风景区有机结合,专门成立了创建5A级旅游景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按照5A级旅游区(点)的新标准认真制定了创建工作实施方案:为给旅游车辆进山及游客观光提供交通安全保障与引导服务,九华山风景区从外部交通标识牌的设立、10公里盘山公路与景色防护栏的建设入手,狠抓基础设施建设。同时,按照标准对景区内的公共信息图形等进行清理整治,增设部分游客公共休息设施和观景设施;确保各类生活和建筑垃圾得到及时处理,景区空气、噪声等达到国家标准。

       安徽省旅游局时林华副局长日前更表示,黄山风景区在创建国家5A级景区中,不仅会在人性化、细节上下功夫,在开发建设与自然景观和谐上下功夫,而且要在坚持标准、超越标准上下功夫,力争提炼出独具个性的黄山文化和黄山精神。

       据了解,5A级景区创建目前在全国还是试点阶段,国家有关部门将严格控制申报数量,5A景区的评定还有许多条硬性标准,比如旅游景区的年接待海内外游人数必须达到60万人次以上,其中海外游客5万人次以上。

西宁市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办法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规范旅游者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旅游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旅游交通运输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等。旅游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

       旅游法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以旅游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狭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有关法律、法规,也包括院及旅游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单行旅游行政法规 和部门规章 。

       旅游法概念,既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地方的法规;既包括本国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经我国签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际条约、国际协定等。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和科学开发旅游,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青海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景区景点是指《西宁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健身等功能,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历史遗迹、革命纪念胜地、寺观教堂、温泉疗养地、自然保护区、度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和水库以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各类旅游区域。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的规划、建设、保护、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规划、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主导、市场运作、注重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的原则,落实环境与保护制度,维护游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第五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建设、经营等旅游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建设、经营等旅游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农牧、林业、城管执法、国土、水利、文化、体育、环境保护、财政、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景区景点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应当将旅游景区景点的规划、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扶持旅游景区景点发展。市、县(区)人民应当设立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宣传推介、旅游基础和配套设施建设等,强化对重点项目的引导、配套和扶持。第七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通过独资、合作、合资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第八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景点,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和保护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九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景点,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与其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条 在市级和市级以上重点保护范围内开发建设新景区景点,应当按照景区景点内游览、景区景点外食宿的原则划分游览区和生活区,并按规定设置配套的环卫设施和其他服务设施,与景区景点环境协调一致。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景点及其保护地带内的建设应当与景观相协调;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及休(疗)养机构和其他影响自然景观的永久性建(构)筑物。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景区景点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规划、破坏景观和生态环境的开发活动。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十三条 利用自然开发旅游项目,应当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利用历史人文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迁移、拆除。第十四条 在旅游景区景点内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植被。严禁在景区景点内倾倒建筑垃圾。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制度和措施,并负责落实;

       (二)设置以游客中心为主要形式的游客服务机构,为游客提供游览讲解、咨询、投诉、医疗救护等相关服务;

       (三)按照规定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景区引导标示标牌和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四)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

       (五)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或项目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制定突发处置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七)按照规定填报旅游统计月报表、年报表以及节日报表;

       (八)经营涉及公众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其设施、设备应当经有关法定机构检验,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投入运营;

       (九)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对旅游者进行欺诈、勒索、胁迫或误导;

       (十)有效保护和管理自然景观、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及人文景观;

       (十一)负责旅游景区景点环境卫生工作;

       (十二)主动接受旅游、价格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三)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2008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利用和科学开发旅游,促进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是指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者主要功能之一的地域和空间,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

       本省旅游景区景点分为一般旅游景区景点和重点旅游景区景点。

       一般旅游景区景点名录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发布,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名录由省人民编制并发布。第三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应当将旅游景区景点的建设、发展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旅游景区景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景区景点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价,建立旅游档案。

       开发利用旅游应当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和永续利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旅游的行为。第六条 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和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投资开发、经营旅游景区景点。第七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旅游业发展规划,编制旅游景区景点规划。

       一般旅游景区景点规划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批准实施,并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点旅游景区景点规划,经省旅游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省国际旅游岛建设领导机构批准实施。经批准后的旅游景区景点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旅游景区景点规划涉及海洋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等规划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旅游景区景点规划未经依法审批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发建设许可手续。第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及游客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应当依法保护旅游景区景点内的森林植被、水、湿地、野生动物、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古树名木等。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重点旅游景区,应当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报省旅游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省国际旅游岛建设领导机构批准实施。

       禁止低档次、低水平重复建设景区景点。第十条 旅游景区景点内的景观、游乐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造型、色调等应当与景观和环境协调,景区景点内不得违反规划修建商品房和其他影响自然景观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旅游景区景点砍伐树木、矿;禁止在旅游景区景点内石、挖砂、取土、葬坟、开荒、挖塘养殖、超标排放污染物等。除工业旅游景区景点外,其他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内禁止兴办工矿企业。第十一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应当取相应措施,优先建设通往旅游景区景点的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设施。

       交通和运输、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道路建设规划、客运线路及站点规划时,应当安排旅游景区景点至市区、交通枢纽地区的公交线路,合理设置停车场(站)等旅游配套设施,改善旅游交通客运条件。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通市区(县城镇)至景区景点的公共客运线路,并在高速公路等交通要道设置中英文景区景点标志牌。

       旅游景区景点周围建设控制地带修建新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破坏景区景点的环境风貌。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旅游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主任、安全督导员和必需的安全设施设备,制定安全、防火、公共突发等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旅游经营者经营或者组织漂流、登山、潜水、摩托艇、牵引伞等具有高危险性的特殊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或者项目应设立明显的安全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滨州市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武当山风景名胜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为了加强对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发展旅游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武当山风景名胜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系指经院原则同意划定的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范围。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当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第四条 风景区内的自然风貌、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等必须依法保护和管理。风景区内的游客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风景区的有关规定,保护风景名胜,爱护风景区内的各项公共设施,自觉维护风景区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特区管委会)在所辖行政区划范围内行使县级人民的管理职权,负责风景区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特区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二)领导风景区所属各部门的工作;

       (三)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区内的风景名胜;

       (四)负责风景区内文物、古建筑保护及维修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工作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六)根据批准的《武当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各景区的详细规划,对风景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依法进行管理;

       (七)开发利用风景名胜,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区交通、通讯、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八)按照合理的环境容量和物资技术条件发展旅游事业,负责风景区内的安全、城建监察、交通、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和服务业管理等;

       (九)保护风景区内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上级人民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特区管委会内设的景区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一、二级保护范围内风景区(以下简称核心景区)的统一管理工作。

       特区管委会内设的其他职能部门受特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工作。按照垂直管理原则设立的派出机构,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第三章 文物古迹的保护第七条 对风景区内的古建筑,包括古墓葬、古遗址、石窟、石刻、壁画、碑碣、亭、台、井、池、河、桥等文物古迹及其附属物,以及革命史迹和有纪念意义的各类建筑物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已列入各级重点保护的文物单位,应严格按照依法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保护管理。第八条 已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已被占用的必须限期退出,由特区管委会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经批准使用、管理或临时借用文物建筑的单位,应当接受特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古建筑的维修保养和附属文物的安全,并对其负责管理的文物逐件登记造册,由特区管委会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在既属于文物又是宗教活动场所的地方从事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第九条 所有文物保护单位对文物进行保养、修缮或拆迁复原时,应当由特区管委会按文物保护级别报经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切实按照有关工程技术规范实施。第十条 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机构应建立健全防火、防盗等岗位责任制,对火源、电源以及避雷设施等实行严格管理,并配置必要的消防、报警设备。文物库房应当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蚀。

       严禁在文物保护单位及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毒害性物品、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严禁刻划、涂污、**、毁坏文物古迹和革命史迹。

       严禁在各文物景点出售、燃放烟花爆竹。焚香化纸必须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并有专人看管。第四章 自然景物的保护第十一条 风景区的自然,应在调查、鉴定的基础上划定保护范围,列出保护重点,制定保护措施,加强保护和管理。各景区、景点、景物可分别设立醒目的说明和标牌,并做到因地制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风景管理和水生态保护,科学、合理利用水利风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风景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风景区,是指以水域(水体)为依托,以河道、湖泊、灌区、水库等水利工程为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水利风景与环境条件,可供人们从事游览观光、休闲健身、科技普及和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

       水利风景区分为国家级和省级。第四条 水利风景区建设是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业。其主要功能是保护水、发展水生态旅游、维护水生态环境。第五条 水利风景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第六条 水利风景区建设和保护管理资金以投资为主,实行多渠道筹集。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水利风景区。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风景区申报及组织协调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风景区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利风景区相关工作。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利风景状况、水利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水利风景区建设发展规划。

       水利风景区建设发展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水利风景区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重合或者交叉的,其建设发展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九条 水利风景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的水域(水体);

       (二)水利风景达到一定质量等级;

       (三)水量充沛,水循环良好,水质不劣于V类;

       (四)水利风景区管护范围明确,界线清晰;

       (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第十条 水利风景区实行名录管理。具体名录由市、县(市、区)人民公布。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水域、水工程、水生态管理的需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划定水利风景区管理保护范围,报同级人民批准,并予以公告。第十二条 水利风景区应当建立管理单位,依法履行水利风景区管理保护职责,维护水利风景区环境,保证水利风景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水利风景区管理单位应当服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工程、水的统一调度,确保水工程安全和效益发挥。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利风景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确定管理单位。

       以社会资金为主投资建设的水利风景区,由投资主体负责管理。第十四条 水利风景区可以用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管理。水利风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景区管理与保护制度,完善景区管理体系。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水利风景区免费向公众开放。第十五条 水利风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改善交通和游览条件,提供安全、健康、优质的服务。加强安全管理和公共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应急处置预案。

       水利风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和指路牌,在危险地段、水域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牌。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对各类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景区设施的正常使用和游览安全。第十六条 在水利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景区规划,擅自改变水域(水体)和土地的用途;

       (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水土流失;

       (三)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

       (四)毁林、垦植、放牧、爆破、石、打井、取土等危及水利风景区安全运行的行为;

       (五)未经批准从景区取用水;

       (六)侵占蚕食水域(水体)和土地;

       (七)围、填、堵、截原有水系;

       (八)直接向景区排放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废水废气;

       (九)存放或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十)利用景区水源洗刷油类容器及污染水体的机具、车辆、物品;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好了,今天我们就此结束对“景区级别由哪个部门定”的讲解。希望您已经对这个主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